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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出处:对外贸易管理处 时间:2010-06-29 15:51:36
 

 

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先导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已列入国家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为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做好我市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试点工作,请积极推荐辖区内出口试点企业。详情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2、进口不再实行试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出口仍实行试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3、我省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的出口货物贸易可用人民币结算,但暂时实行核销管理;
    4、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试点企业可异地报关;
    5、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申请退税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6、鼓励银行提供跨境人民币账户融资和贸易融资;
    7、个案试点直接投资、项目融资、对外担保等跨境人民币资本交易;
    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试点出口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本地依法注册;
    2、企业有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需求;
    3、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违规记录较少;
    4、企业有一定出口实力或较大潜力。
    三、上报时间
    请于7月6日下班前将汇总表上报到大连市外经贸局贸管处。
联系人:邹利
电话:83780143
附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汇总表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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