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商务局、经合局,先导区经贸局、投资促进局、招商局:
2010年3月22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就外资研发中心办理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为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关于请认真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电[2010]0642号)要求,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传达给辖区内外资研发中心(含独立法人、分公司、内设部门),使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尽早做好申请准备工作;
二、根据商务部要求,为保证外资研发中心统计信息真实、完整,请各单位按照《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内容确定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指导企业认真填写“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和“非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并于4月25日前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将表格以电子版形式报我局外资管理处,凡逾期未填报此表的企业将不列入首期办理资格审核的名单。
三、本通知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条目见附件),请各单位自行到我局网站下载,路径为: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页(http://www.dalian-gov.net)→右侧机构设置“外国投资管理处”→“政策法规”→“《关于落实我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外经贸局将会同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联合负责企业资格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另行通知。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外资管理处反映。
电 话:83686575 83780607
传 真:83780680
邮 箱:wjmj_dp@dl.gov.cn wjmj_syj@dl.gov.cn
1、《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3、《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
4、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
5、非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
二Ο一Ο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附件:
联系人:外资管理处 邓鹏 孙玉姣
附件: